放疗的适用范围
2018-03-30  0评论  1325浏览
(1)适合单纯放疗的肿瘤有早中期鼻咽癌、早中期颌窦癌、早期舌癌、早期喉癌、颈段和中段食管癌、早期宫颈癌、早期霍奇金病和早期前列腺癌等。
(2)适合放疗联合手术的肿瘤有早中期颅内肿瘤、中晚期头颈部肿瘤、早期甲状腺癌、食管下段癌、早中期胃癌、早中期肺癌、恶性胸腺瘤、中期宫颈癌、早中期直肠癌、早中期肛管癌、精原细胞瘤和一些软组织肿瘤等。
(3)适合放疗联合化疗的肿瘤有各期的小细胞肺癌、中晚期霍奇金病、各期恶性淋巴瘤和大部分晚期的恶性肿瘤。
(4)有些腺癌、恶性混合瘤不能首选放疗,如乳腺癌、甲状腺癌、胃癌、结肠癌、直肠癌、肝癌及腮腺混合瘤等,多以手术治疗为主,有时在术前或术后可配合放疗。
禁忌证
(1)晚期癌症病人有明显的恶病质,如消瘦、脱水、营养状况极差,无法进行放疗者可作为绝对禁忌证。
(2)食管癌已穿孔,腔内合并大量积液,肺癌合并大量癌性胸水,肝癌合并大量腹水等均应作为禁忌证。
(3)对放射线不敏感的肿瘤,如软组织肉瘤:纤维肉瘤、平滑肌肉瘤、横纹肌肉瘤、脂肪肉瘤、滑膜肉瘤、成骨肉瘤、神经纤维肉瘤及黑色素瘤等应视为相对的禁忌证。一般不做放疗。
(4)放疗中度敏感的肿瘤在经过足量放疗后局部又复发时,因正常组织不能再耐受第二次重复照射,应作为禁忌证。
(5)放疗中度敏感的肿瘤已有远处多处转移时也不适宜作放疗。
另外,除肿瘤因素,还有其它严重疾病,如急性感染、尽力衰竭等应在控制病症后再做放疗;有心脏病而肿瘤又位于心脏附近(例如肺癌);有肺功能严重代偿不全的肺癌病人;有明显肝功能障碍的肝癌病均不宜进行放疗;末梢血中白细胞低于4×106/升或血小板低于80×106/升时,均不宜进行放疗,待血象恢复正常后可再考虑放疗。
(1)单纯根治的肿瘤:鼻咽癌、早期喉癌、早期口腔癌、副鼻窦癌、何杰金氏病、髓母细胞瘤、基底细胞癌、肺癌、食道癌等。
(2)与化疗合并治疗肿瘤:小细胞肺癌、中晚期恶性淋巴瘤等。
(3)与手术综合治疗:上颌窦、耳鼻喉癌、胶质神经细胞瘤、肺癌、胸腺瘤、胃肠道癌、软组织肉瘤等。有计划性术前放疗、术中放疗、术后放疗。
(4)姑息性放疗:骨转移灶的止痛放疗、脑转移放疗、晚期肿瘤所造成局部严重合并症的治疗缓解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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